新興權利視角下的數據權利:法理證成困境與應對路徑
隨著全球化、信息化和數字化的深入,數據已經成為一種新資源。數據利益不斷被提及,眾多學者針對“是否設定一種新型法定權利對數據利益加以保護”進行激烈討論。新興權利不同于新型權利,它是法定權利之外的、實存的社會權利,且學術界對新興權利的概念定義尚未達成共識,由于缺乏對其本質特征的深入探討,相關研究往往局限于對新興權利現象的表面描述,重點集中在界定“新”的標準上,而對權利本身的內涵與特征缺乏系統(tǒng)而深入的分析。這種傾向導致學術討論過于偏重形式層面的辨析,而忽視了對新興權利背后根本性問題的探討,即“新生利益如何轉化為權利”的問題。若要將“數據利益”上升為“數據權利”,需要進行正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論證,其證成的邏輯離不開新興利益—道德權利 (實質根據) —法律權利 (新興權利)這一論證過程?;诖?,本文通過對新興權利的數據權利證成標準進行分析,并對證成過程中遭遇的困境及應對路徑展開探討。
一、數據權利法理證成的困境
(一)數據的新興利益
“新”不指最新興起的權利,而是那些實際廣泛存在并具有現實需求,但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確保護的權利。數據利益具有形式和實質的“雙重”新,形式上,數據權利系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確保護的權利;實質上,數據的可獲取性、可使用性、可再生產性等特性,使數據逐漸成為社會生產、流通和交易的關鍵要素,數據作為一種新興利益在各個領域得到廣泛體現。一方面,數據權利關系到個人隱私保護和信息自主權;另一方面,數據作為具有商業(yè)價值的資源,也涉及企業(yè)和社會的利益。此外,在現代社會中,數據對社會管理、公共安全及應急響應等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
(二)合理性困境
道德權利的證成是確證法律權利創(chuàng)設的基礎。一項新興的權利要得到正當性證成,首先需要符合權利的基本概念標準,即保護的合理性。在這一框架下,合理性不僅僅體現在利益的正當性上,還需要充分考慮對個人自由選擇的保護。首先,筆者認為,數據權利符合利益正當性。正如前文提到的數據權利背后有多重利益的支撐,這些利益在道德、經濟等方面均具備正當性,從而推動了數據權利的存在與發(fā)展。人格權、財產權等道德權利的正當性,也可以擴展至數據利益領域,為數據利益的正當性提供有力的論據。然后,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迅猛發(fā)展的大背景下,數據權利具有的財產權、 人格權等多方面屬性使得個人選擇與公共利益易發(fā)生沖突, 數據權利在個人選擇的優(yōu)先性層面存在證成困境。
首先,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存在沖突。個人希望保護自己的隱私,但公共衛(wèi)生、研究等領域可能需要收集和利用個人數據。在數據權利的確立過程中,權利主體如何決定何時積極主張數據權利,何時選擇將數據權利讓步于公共利益,這些都是需要論證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其次,個人隱私與經濟利益存在沖突。個人對數據的控制權與社會、技術發(fā)展中的數據需求之間存在張力。技術企業(yè)、機構基于經濟利益可能會主張更多的數據訪問權,而個人則可能希望更大程度地控制自己的數據。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合理界定個人選擇的優(yōu)先性,既確保個人權益,又不妨礙社會進步,成為一個復雜的法律和道德難題。
(三)合法性困境
有學者指出,要將新興權利確立一項新型權利,最終應將其納入國家法律明確保障的權利體系中。這一思路表明,確定數據權利是否為新興權利,不能僅僅在理論層面證明其正當性,還需要與現行法律體系相結合,綜合考慮新興權利是否能夠通過現有的法律框架進行有效保護。如果現有的法律體系能夠通過解釋和適用已有法定權利來有效保障新興利益,那么沒有必要創(chuàng)設新的權利類別。而如果現有法律體系無法滿足這些新興需求,那么才有必要通過新的權利的創(chuàng)設來填補這一空白。新興權利是否有創(chuàng)設的必要是新興權利在實證層面的證成中將會遇到的困境。
縱觀我國法律體系,數據的控制、存取與使用等方面散見于《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地方性立法中,分散式立法尚不能將數據利益所涵蓋。雖然有學者從“權利動態(tài)性”的角度對創(chuàng)設新興權利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伴隨著數據產業(yè)的蓬勃發(fā)展,與數據相關的案例層出不窮,如溫州數據資源法庭第一案、湖南非法獲取抖音用戶信息案等。在國內的這一系列數據糾紛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眾多不同的法律條文中進行篩選和適用,法律適用與裁判呈現出因案制宜的特點。數據以無形性、可復制性、動態(tài)性等特征區(qū)別于傳統(tǒng)權利,使得運用現有的法律規(guī)范對數據相關的案例進行才會出現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繼而挑戰(zhàn)了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權威性。
其次,在數據的生成、存儲、處理和使用過程中,往往涉及數據的所有者、控制者、使用者等多方利益。在數據共享與交易的背景下,這些主體的利益需求可能存在沖突,如何界定數據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也是是否有必要創(chuàng)設新的權利的考慮因素。
(四)現實性困境
在新興技術的推動下,數據權利在可行性層面上面臨著許多困境和挑戰(zhàn)。雖然理論上的正當性和社會價值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在研究和推動新興權利時,我們必須更加關注其現實可行性,站在實踐的角度進行全面評估。正如學者指出的,新的權利形式在理論上具有潛力,但它能否真正成為法律的一部分,還需要綜合考慮其現實的可行性與執(zhí)行成本[7]。
首先,一項新興權利能否最終納入法律體系,必須評估國家為其實施所需承擔的成本。這不僅僅是一個抽象的理論問題,而是需要從實際操作的角度考慮,諸如資源分配、行政管理以及法律實施等方面的成本。通過分析新興數據權利的利益與成本,確保數據權利的實施不僅能夠促進技術發(fā)展與社會創(chuàng)新,同時也能在保護公民權利和推動社會公平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
其次,大數據的收集與使用往往跨越國界和地區(qū),尤其是在全球化和數字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數據流動的范圍與速度遠超傳統(tǒng)物理貨物的流動。這種跨境數據流動帶來了復雜的法律和監(jiān)管挑戰(zhàn),尤其是隱私保護、倫理標準、數據安全等方面的規(guī)定差異。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體系、文化背景、經濟發(fā)展水平及社會對隱私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同,造成了各國在數據保護和隱私權利方面的法律要求不盡相同。這種法律多樣性和差異性使得跨境數據流動時,如何在不同法律體系之間找到平衡點,避免法律沖突,成為亟需解決的核心問題。
二、數據權利法理證成的應對策略
(一)從側重保護轉向保護與利用平衡
合理性困境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個人選擇與公共利益、技術發(fā)展需求之間的沖突?;诖耍P者認為,數據權利的保護應當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和個體自由的平衡基礎上,確保在尊重社會價值的同時,保障個體自主決策的空間。在構建數據權利時,必須明確其對個體自主選擇的關鍵作用,強化數據主體的控制權和參與感,以提升其權益保護水平。同時,應推動動態(tài)同意機制的設計與實踐,這不僅能夠增強數據主體的控制權,還能促使技術公司在合法合規(guī)的框架內利用個人數據,推動企業(yè)和社會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以Apple公司為例,Apple公司長期以來在用戶隱私保護方面采取了嚴格措施。通過使用動態(tài)隱私設置,例如在應用程序請求訪問位置、相機、麥克風等敏感權限時,Apple提供了多項用戶控制功能。用戶可以隨時通過設備設置來撤回或調整對應用程序的訪問權限。這種方式不僅增強了用戶對數據控制的信任,也幫助企業(yè)確保合規(guī)性。
此外,借鑒歐盟在數據治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對于數據的財產權進行謹慎界定,鼓勵數據的開放獲取,并促進數據要素的流通與共享,也能有效推動數據的合理使用和經濟價值的最大化。通過這種方式,既能保障個人隱私和自由,又能為技術創(chuàng)新與社會發(fā)展提供支持,最終實現數據治理的平衡與可持續(xù)發(fā)展。
(二)確立統(tǒng)一的數據立法
伴隨數據經濟呈現出蓬勃發(fā)展趨勢,世界各國也在加快對數據領域的立法。歐盟不同于美國等國的對數據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其對數據的綜合性立法保護為各國在數據領域發(fā)展提供經驗。因此,筆者認為在當前的形勢下,數據確權刻不容緩。我國可以充分借鑒并結合當前豐富的地方立法經驗和歐盟的綜合性立法經驗,積極探索出一條更為科學合理的立法路徑。具體而言,可以在“包容審慎”“鼓勵共享”的理念下,采取綜合性立法的方式,對現有的與數據相關的眾多法律進行全面整合。在此基礎上,制定明確的數據權利概念、主體認定、數據生成、使用、侵權等行為標準時,應當更多體現為對信息的控制、使用、保護和分享。借鑒“公共數據商業(yè)化利用案”確立的公共數據使用的基本原則,厘清了公共數據合法使用的邊界,并劃清數據權利與傳統(tǒng)權利的界限,對數據權屬進行明確界定,以確保數據主體的權利不被侵犯。
(三)強化國家在數據權利保護和全球數據治理中的角色與責任
國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框架的制定者,更是社會合作的維護者和促進者,它通過確保權利的保護、提供糾紛解決機制、實施合理的監(jiān)管措施等手段,降低了個體在實現權利過程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從而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數據的成本不僅僅是采集與存儲,還包括與數據使用相關的多項成本。因此,國家在進行大規(guī)模數據采集和長期存儲的成本與效益平衡估算時,首先需要評估數據采集、存儲、管理和處理的各項成本,包括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投入、人員成本、存儲設備及其維護費用。其次,國家應分析數據帶來的經濟效益,如提升生產力、創(chuàng)新產品、優(yōu)化公共服務和政策決策等,以及社會效益,如資源節(jié)約、環(huán)境保護和社會公平的提升。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法(CBA)對比成本與效益,評估項目的總體價值。為了優(yōu)化資源配置,筆者還建議采取數據最小化、分層存儲、定期審查和反饋機制等策略,確保數據采集和存儲的長期效益超過成本,并靈活調整以適應市場與技術變化。
然而,要真正推動數據權利的實施,單純的國內努力并不足夠。數據跨國界和跨地區(qū)流動是大數據時代的一個重要特點,涉及到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隱私法規(guī)、倫理標準等差異,增加了全球數據治理的復雜性。因此,增強國際間的合作與協(xié)調,建立統(tǒng)一的全球數據保護標準和治理框架,成為解決跨境數據流動法律沖突的根本途徑。全球范圍內的數據保護與隱私標準的協(xié)調與統(tǒng)一,是確??鐕鴶祿鲃臃纤袇⑴c國法規(guī)要求的關鍵。具體而言,可以借鑒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采用的標準合同條款或“隱私盾”機制,通過多邊協(xié)定或國際條約,推動全球范圍內的隱私保護和數據流動規(guī)則。此類機制能夠在跨境數據傳輸過程中確保各國遵循一致的隱私保護原則,并為數據流動提供法律保障。這不僅有助于解決現有的法律沖突,還能為全球數字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確保數據主體的隱私權得到全面保障,同時避免因不同國家法規(guī)沖突而導致的數據流動受阻。通過這種國際合作與規(guī)則協(xié)調,能夠在全球范圍內實現數據的自由流動與隱私保護的平衡,推動數字經濟的繁榮與全球合作的深化。
三、結論
數據權利作為新興權利,其法理證成面臨著復雜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現實性困境。數據權利應聚焦在保護個人隱私與促進數據利用之間實現平衡,確立統(tǒng)一的立法框架,并強化國家在數據保護和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以推動數據的合理利用和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未來的研究應繼續(xù)深入探索數據權利法理的實踐與理論,特別是在跨境數據流動、數據市場化等領域的法律應用。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和全球數據流動的加速,如何在確保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前提下,建立更加靈活和高效的法律框架,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
文章來源: 《河南經濟報》 http://m.12-baidu.cn/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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